行政院103年10月20日發函教育部(院授人給字第1030050060號)略以:「…按學校行事曆實際排定之授課週數,依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...【畢業班】學生離校後,於次週起不得繼續支給。」
教師超時授課之課程,若於【非畢業班年段】,仍應依學校行事曆、學期開始時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,與是否【超過基本授課節數】【無關】,並無重新計算基本授課節數始得支領之規定!!!
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以外之超時授課,其鐘點費之支給,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(末)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。
本會呼籲所有會員,若學校未依函文規定,短發超時授課鐘點費以致您權益受損,請務必致電工會給予必要協助。